2023年已经进入2月了,还有谁不知道货运新规的详细内容?国内有哪些商用车行业新规将要实施?各地方政策又有何调整呢?
2023年1月中旬,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会同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服务水平的通知》。聚焦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解决鲜活农产品具体品种识别问题,进一步细化“新鲜”、“深加工”、“整车合法”等认定尺度。
2022年9月26日,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信部联合印发《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明确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包括新能源商用车。
前款规定的货物装载单应当记载源头单位名称、车辆号牌号码、车货总重、货物种类、出厂时间等基本信息。
第十一条 源头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装载、计重、开票、登记,不得违法放行超限超载车辆。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遵守车辆装载的要求,不得指使或者强令要求实际承运人超限超载运输。
第十三条 货运车辆驾驶人应当拒绝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随车携带货物装载单并配合查验。
第十四条 源头治超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书面记录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针对源头治超,违反《条例》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其中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为无号牌、无合法有效证件的车辆装载、配载货物的;超过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或允许违法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驶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日前,河南发布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即1月18日开始实施。
1、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采取“固定十流动”的执法方式,禁止在高速公路主线、车辆违法超限超载的认定,应当以依法检定合格的计量检测设备的检测数据作为依据;未定期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量检测设备,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执法IM电竞依据。
3、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认定应当按照《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 1589-2016) 等有关规定执行 。
4、检测认定车辆存在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情形的,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处理:
(一)对运载可分载货物的,应当责令当事人自行采取卸载分装等措施,消除违法状态;
(二) 对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且未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IM电竞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告知当事人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
(三) 对运载新鲜的瓜果、蔬菜、冷冻等易腐烂变质的鲜活农产品以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原则上不予卸载,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需要依法实施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告知当事人缴纳罚款方式,严格落实“查处分离”和“罚缴分离”规定,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公路超限检测站对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测,不得收取检测费用。对依法扣留或者停放在公路超限检测站内接受调查处理的超限超载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用。
第三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公路超限检测站和执法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
(三) 驾车追赶拦截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超范围处罚和在公路超限检测站点以外场所处理违法车辆;
(六) 违规收取检测费、停车费、保管费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非当事人义务的费用;
(七) 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或接受请托人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敲诈勒索;
(九) 内外勾结为违法当事人通风报信、指使或者协助他人带车绕行、闯站闯卡;
近期,江苏、上海、浙江、安徽四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联合印发《长三角道路运输“两客一危一货”联合执法三年行动计划》,对2023—2025年的长三角道路运输“两客一危一货”联合执法作出了明确、清晰的规划。
未来三年内,中、重型货车、危险品运输车将成为重点治理对象,交管部门将重点查处违反禁限行规定通行、疲劳驾驶等违规行为。
1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上海市提信心扩需求稳增长促发展行动方案》,关于新能源汽车方面,《方案》提出,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并已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促进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延续实施新能源车置换补贴,2023年6月30日前个人消费者报废或转出名下在上海市注册登记且符合相关标准的小客车,并购买纯电动汽车的,给予每辆车10000元的财政补贴。
以上这些新规的详细介绍都是与我们卡友的钱包息息相关,好的政策为咱们节约成本,有罚款的咱们要格外注意,避免罚款,我们辛辛苦苦的运费决不能因为我们一时的马虎而入不敷出。